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香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9012643R。 法定代表人:段培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超,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龙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龙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游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玉巧 书 记 员 刘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