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丰市××××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尾市××××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海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丰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登记立案,并已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43.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自2021年4月29日收到本院通知至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朝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