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小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系罗小国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巧珍,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公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
被告: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
法定代表人:于栋,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嘉思,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冰,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罗小国与被告吴公福、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罗小国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小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小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