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长霞,男,****年**月**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陈琳,男,****年**月**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鲍文莹,女,****年**月**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琳,机构代码:75098303-4。
被执行人: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森,机构代码:79641042-6。
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村,法定代表人:陈森,机构代码:68499559-7。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长霞与陈琳、鲍文莹、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琳、鲍文莹、安徽逸伦正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5324776.8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