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冬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旭,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健,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国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彦英,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冬梅诉被告胡国成、李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冬梅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98.28元,由原告裴冬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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