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洪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曹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马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礼,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兰诉被告曹桂林、马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曹洪兰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洪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洪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