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王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洋与被告王晓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洋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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