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金中,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许秀丽,女,****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金中与被告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金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秀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金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欠原告五千元借款;2.起诉费和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17年1月21日,被告借原告10,000元,承诺一年还清欠款。后经法庭调解由被告陆续还款五千元后,原告撤回起诉,剩余至今未再归还。2020年1月份,原告去讨要剩余欠款,但至今未归还欠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许秀丽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许秀丽曾借原告许金中现金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为证。借据中明确显示:今借到许金中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许秀丽。”对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5,000元,下余5,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金中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许秀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