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伟东,男,30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北京卓进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东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自2020年10月,被告人林伟东作为北京卓进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管理北京市海淀区××街道××后街××房对外出租,负责收取房屋租金、水电费等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房屋租金、水电费等不上交公司的方式,侵吞公司房屋出租费用8万余元。

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林伟东投案自首。

被告辩称

被告人林伟东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薛某、陈某1、刘某、施某、孟某、陈某2、翟某、杜某的证言,证人钱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卓进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工资表、情况说明、住所证明、《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关于104/107/301房间林伟东应交未交公司钱款的说明”、“关于201房间林伟东应交未交公司钱款的说明”、“关于林伟东收取客户电费的说明”及“财务施某收取林伟东上交公司钱款的说明”等,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东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伟东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林伟东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林伟东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伟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伟东退赔人民币八万八千七百一十四元,发还北京卓进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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