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负责人:聂晶,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润,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国丽,女,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高国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彦 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