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付,男,1958年出生,住新疆博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全,男,1973年出生,住第二师二十七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学付因与被上诉人姜学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学付因与被上诉人姜学全和解且姜学全向韩学付支付了欠款,韩学付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学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韩学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学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弥永利
审 判 员 盛云华
审 判 员 石红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