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果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鼎九信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XXX 。
法定代表人于学东,院长。
审理经过果玉玲与北京鼎九信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4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楠楠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鼎九信息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案款共计256500.00 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法人于学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32260.31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24239.69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贾会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