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培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社会团体推荐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宋同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培文诉被告宋同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培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刘培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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