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培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社会团体推荐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宋同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培文诉被告宋同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培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刘培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