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龙潭街道茶红路龙鼎新城小区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恒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何美玲,女,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六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