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荣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薛立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薛荣彬与被告薛立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薛荣彬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荣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荣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薛荣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