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团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1MB1892813R。 法定代表人:龙卫斌,局长。 被执行人:团风县先阳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但店镇汤家畈村原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0A2450。 法定代表人:赵强,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团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20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团自然资规执罚(2020)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团自然资规执罚(2020)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团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已逾强制执行申请期,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团自然资规执罚(2020)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德明 审 判 员 邹银林 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