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奥力航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吉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慧,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常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被执行人:潘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奥力航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江、潘建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6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江的存款、收入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建斌的存款、收入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江的存款、收入1,3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建斌的存款、收入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江、潘建斌的存款、收入31,665.4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被执行人新疆天昊恒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江、潘建斌负担本案执行费48,11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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