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负责人:于国璟,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方方,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光才,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麻斯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8××××××××,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麻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420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内704.95元至法院账户,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