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丽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
被执行人王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城县次营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丽青与被执行人王向兵支付令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5民督1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王向兵名下有车牌为晋END563号、晋EB5853号、晋EA5823号汽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向兵名下的车牌为晋END563号、晋EB5853号、晋EA5823号三辆汽车的车辆档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