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方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8235447P。
法定代表人张宝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彬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彬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彬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任丘市兴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