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
法定代表人:王富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康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邢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健、邢永的银行存款2632062.78元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康健、邢永的银行存款2632062.78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