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坤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吴坤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本院的(2020)粤080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3月1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粤0803执5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吴坤隆存于中国银行湛江吴川支行账号为68×××92CNY0的存款人民币1764.21元、划拨被执行人吴坤隆存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7158a1eee19f0137@wx.tenpay.com的存款人民币2387.7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缴纳罚金及执行费。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