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佳之美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佳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32474863XD。
法定代表人:邓必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系广东佳之美铝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佳之美铝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623民初57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内存款1051.84元,作为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无法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东佳之美铝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王林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