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莹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曲靖市罗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天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住曲靖市罗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莹霞因与被申请人唐天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平法院作出的(2020)云03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王莹霞称,请求撤销罗平法院作出的(2020)云03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认真了解申请人王莹霞提交的证据,不认真的分析被申请人与证人的佐证,就片面的套用推理恋爱关系中产生雇佣关系不符合常理,等作出本案判决,属判决错误建议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当事人双方在一审按照其诉讼主张提供了证据并经一审法院质证认证,王莹霞要求唐天林应按照承诺书上的承诺双倍返还工资16000元,因承诺书系在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一、二审均认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按照再审的要件,当事人并没有提供支付劳动报酬的确定数额,也没有订立劳务合同,从诚实守信的原则唐天林应支付劳动报酬;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中王莹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双方认可的劳动报酬。 王莹霞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莹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李莉萍 审判员  屠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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