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朱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鹏与被申请人朱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鹏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朱风华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2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风华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