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2。 被告: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杨某某与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定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杨某某欲租赁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紫云名都小区商铺,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史芳忠介绍,物业公司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进行减免及其他优惠措施。杨某某与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史芳忠要求杨某某交纳定金20000元,并称合同中的“乙方正式施工后定金不退”是指不施工之前定金可以退还,杨某某才交定金20000元。杨某某欲进场实施时,得知物业公司收费极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杨某某告知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史芳忠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史芳忠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辩称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杨某某在充分知晓并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正常标准减半收取物业费,杨某某始终未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费用。杨某某违约在先,不同意解除合同和退还定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9月18日,杨某某与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杨某某租赁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临洮县紫云名都小区4号楼商铺9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租金200000元,杨某某向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定金20000元,杨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1800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某交纳定金20000元。后杨某某以商铺的物业费极高为由,不愿租赁商铺,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返还定金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杨某某与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违约,杨某某以商铺的物业费极高为由,不愿租赁商铺,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和返还定金,于法无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5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继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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