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860244。
法定代表人:李在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济南东城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