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本科文化,住康乐县。 被告:赵某,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初中文化,娘家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非婚生男孩马某2(现年2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女孩马某3(现年6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2、请求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未领结婚证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一女孩马某3,现年6岁,男孩马某2,现年2岁,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孩马某3,男孩马某2均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马某1给付孩子抚养费每年1万元,于2021年7月29日给付2021年至2025年的抚养费5万元,2026年以后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给付直至两个孩子成年; 二、原告马某1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经济帮助费2万元; 三、原告马某1探视孩子时被告赵某不得拒绝。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学涛 人民陪审员 马成文 人民陪审员 马占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