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德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望奎县。 被申请人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2010年5月18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礼金1000元,同年8月3日又向申请人借款2000元;2011年被申请人雇申请人的推土机欠工时费13000元。以上三项欠款合计16000元。2012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8000元,下欠8000元因被申请人资金紧张一直未还,2019年5月24日,双方协商变更为借款,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8000元欠条,后申请人索要未果。为此,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宋君给付申请人赵德有欠款8000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宋君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德有欠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宋君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异议不成立或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