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凤、孙建辉,均系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门市中天汇悦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白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新来。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中天汇悦钱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共30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该30宗案件受理费共计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