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明远建材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源市场C4栋2楼。

经营者:毛黎明,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黄沙湾街道进步村。

法定代表人:胡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明远建材行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民终2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明远建材行支付647241.29元。该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同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月31日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6月11日、8月31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47241.29元,未执行标的647241.29元。

因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明远建材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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