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婷追偿权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金裁经字第23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叶婷未履行还款义务,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7执73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