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丰和塑料加工厂,信用代码:92210224MA0X211,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小泡子村张家沟屯45号。
经营者:罗淑琴。
被申请人:邹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丰和塑料加工厂与被申请人邹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龙在长海县人民法院(2021)辽0224执27号案件的房屋拍卖款中的19000元予以查封。于振和自愿以其本人所有的辽B×××××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邹龙所有的房屋拍卖款中(在长海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21)辽0224执27号案件)19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