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宗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青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3号楼11层1209。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

被告: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东11号2层2270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春。

审理经过原告赵宗博与被告北京青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赵宗博撤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史立新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艳炜

书  记  员   徐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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