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欧阳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址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欧阳光罚金一案,本院(2021)湘030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阳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欧阳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欧阳光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欧阳光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欧阳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欧阳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罚金300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30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吴秀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赵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