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坊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办金赣中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46088475K。
法定代表人:周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大余县浮江乡山南村洞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6337945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坊亨与被执行人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司(2021)赣0703执177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赣0703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