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申请人: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申请人:王某3,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申请人:王某4,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1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1823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又申请保全王某2用于接受泾县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银行帐户,保全金额为17717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王某2用于接受泾县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银行帐户,冻结金额为17717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