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进,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茜,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芹,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远鹏。

审理经过

原告万进与被告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佑酒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万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7,12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在被告处上班,任厨师长工作。2019年10月24日,被告停止营业。被告未支付原告及厨房工作人员2019年10月工资。因厨房工作人员系原告找来的,故厨房工作人员找原告要钱,原告只好先行垫付了厨房工作人员工资。2020年5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0月份厨房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条,约定在2020年5月16日结算厨房工资。因被告至今未结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万进提供了一张江佑酒店公司股东刘凤英写的字条,但字条上写明的是欠付厨房员工工资,而不是欠付万进个人工资。万进虽然陈述其垫付了工资,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欠付的27,120元工与万进具有利害关系,故万进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退还原告万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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