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石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刘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石林与被告刘唐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廖石林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石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石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石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