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王相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被告:河南省双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7层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97862409Q。 法定代表人:赵玉庭。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会与被告王相斌、河南省双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李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00元,由原告李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 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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