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湖北沃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分水文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茂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乔本,系湖北省汉川市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荣,系湖北省汉川市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本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沃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本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沃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本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沃农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沃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本祥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湖北沃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生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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