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钦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沈阳锐翼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660房间。

法定代表人:谢唯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钦斌与被执行人沈阳锐翼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钦斌要求沈阳锐翼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249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沈阳锐翼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锐翼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2021年7月20日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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