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春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斌,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济源市容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政府西南5号院。
法定代表人:卫元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州,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姜春雨与被告荆小军、济源市容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春雨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春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