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江,男。
被告:程刚,男。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文江与被告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被告程刚已于2021年4月29日支付原告赵文江15700元,原、被告之间债务已了结。原告赵文江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文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文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