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俊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张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原告吴俊合与被告张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吴俊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吴俊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游晓飞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 四 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池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