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从春,男,汉族,公民身份
委托代理人:王早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秀丽,女,汉族。
担保人:彭秀丽,女,汉族。公民身份
审理经过
执行中,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账户冻结,同时担保人彭秀丽以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镇支行7万元存单提供担保,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担保人彭秀丽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商镇支行7万元存单,期限为一年;
二、对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账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