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贵林,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王国红,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贵林与被告王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贵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贵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至开庭之日止,按月息0.01分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梁贵林借款人民币十万元(100000.00元)现金,一直未归还;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王国红于2020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表明利息为壹分,2021年4月30日归还本息,如有违约利息按每日3%计算。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国红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并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国红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梁贵林与被告王国红系同事关系。2017年1月18日,被告王国红以买房为由向原告梁贵林借款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20年10月3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王国红为原告更换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款人王国红向出借人梁贵林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利息为壹分(0.01分),借款期限为六个月,2021年4月30日归还本息,如有违约利息按每日3%计算,上述款项已收到,特里此据,借款人:王国红,身份证号码:372930196607××××,2020年10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国红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国红以买房为由向原告梁贵林借款,有被告王国红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明原告梁贵林与被告王国红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故对原告梁贵林要求被告王国红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0.01分支付借款利息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6月15日,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贵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6月19日,按月息0.01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王国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蓓蓓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