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文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联系。 被告:张紧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文超与被告张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许文超于2021年7月19日以“因被告张紧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人愿意与被告张紧贵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文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许文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秦 文 人民陪审员 赵勇强 人民陪审员 邵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