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东路1号。 负责人,张秀杰,行长。 被执行人宋有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与宋有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81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宋有敏给付欠款17.496491万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宋有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4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宋有敏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止,余额不足;对宋有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2.4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096491万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会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