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浦真诚编织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南成家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Q171G。
经营者:曾庆宾。
被执行人:张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浦真诚编织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张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浦真诚编织制品厂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竟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申请费1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张竟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竟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新浦真诚编织制品厂。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0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宋叶芮